滴水藏海

人生
事业观:艰难困苦,玉汝于成,修身齐家...
爱情观:磐石无转移,蒲草韧如丝。
友情观: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亲情观:父母唯其疾之忧。


汶川之心 @ 2008-05-16 16:03

                                           汶川地震反思之一: 良知与知识没有关联
                                                                           ——浅谈个别教授的麻木不仁
    下午在网上看到一条新闻:南京的一位乞讨老者,将自己辛辛苦苦乞讨得来的105块钱捐赠给了灾区人民,并且不愿留下自己的姓名,后来在募捐工作人员的坚持要求下才告诉了自己的名字——徐超。
    不禁想到了重庆市某著名高校的某位教授,学术上在国内名列前茅,生活上富裕充足,出门有私家车,讲座动辄有上万的出场费,前几天在学校组织募捐的时候,普通教职工纷纷慷慨解囊,捐款数量多在几百上千,轮到他时,只捐了100块钱。
   这是社会的悲哀,这是时代的悲哀,这是教授的悲哀,这是教育的悲哀!试问师德何在,试问良知何在?试问那个平时满口仁义道德,一笔锦绣文章,备受学生推崇的教授跑到哪里去了?在追名逐利的时候,他冲锋在第一线,他争先恐后;在该慷慨解囊的时候,他却躲在了别人的后面,却“两耳不闻窗外事”了。我想起了臧克家的诗:“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他的身体活着,他的良心死了,他的良知已经丧失殆尽,他的脑子中充斥着名利,他的血液中流淌着冷漠。我们的教育,培养了几十年,却培养出了一个心黑血冷却又满腐经纶的怪物,呜呼哀哉!(未完待续)



 
法海扁舟 @ 2007-08-11 16:48

                                            恶法“亦”法
    以自然法学派的学者看来,自然法,即以理性正义为永恒普遍的法则,是制定法的根据和源泉。立法者必须以自然法为指导,吸收和撷取自然法中所蕴涵的理性、正义、公正等价值,这样所立之法才可称之为法。一言以蔽之,良法法也,恶法非法。
    而实证法学派的奥斯汀则认为,法就是制定法,就是主权者的命令。只要是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可称之为法,而无论其内容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设置了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制度,是否体现了自由、平等、正义等一系列美好的价值。在他眼中,恶法法也。
笔者无意追随实证法学派关于法概念之界说及其学术思想,但“殊途”可以“同归”,笔者同样以为恶法亦法。
    不禁想起历史上一段很有趣的故事:中国的智者学派—“名家”有一重要代表人物公孙龙,有一次,他经过一个关隘时,守兵说:“马不能在此经过。”他回答说,“我的马是白马,白马非马。”士兵无言以对,于是,公孙龙牵马过关了。这就是著名的“白马非马”的命题。如果,恶法非法,那么,白马非马了哦?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他们是种差与属的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
    不过,“恶法非法”与”白马非马”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前者除了涉及到事实判断,还涉及到价值判断的问题。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之所以认为恶法非法,是因为他们过重的将是否具有美好的价值作为判断是否为法的标准,甚至看成了是唯一的判断标准。而其实呢,良法、恶法究竟是不是法,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不能以秩序、利益、正义等价值(特别是正义价值)的有无作为法是否成立的依据。法律中若包含秩序、利益、正义等一系列美好的价值,是良法;相反若制定的法限制人们自由、危害社会利益、设置非正义的社会制度,则为恶法。但良法、恶法都是法,只不过在是否有利于人们的利益的增进、是否有助于社会良好秩序的形成、是否能体现和实现法律正义方面所起的作用不同罢了。举个类似的例子,人有好人,坏人,我们却不能说坏人不是人吧?
     这里还有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恶法非法的说法,暴露了各法学流派关于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模糊和混淆不清的通病。可喜的是北京大学的周旺生教授将法的渊源理论予以重构并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了有效的界分。他将法的渊源的定义为“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而法的形式是“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法的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借鉴周教授的观点,恶法非法中的“恶法”作为制定法,是法的形式体系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大多数学者所理解的法的“效力渊源”、法的“形式渊源”、法的“直接渊源”。法的渊源与形式存在未然与已然、可能与现实的区别。以制定法为表现形态的“恶法”并非人们所理解的是法的“形式渊源”,是法的形式渊源尚有讨论是否成为法的可能,是否是法的可能;是法的形式,则是已然的、现实的法,如此,还有争论“恶法非法”与“恶法法也”的必要吗?
    虽然恶法也是法,但立法主体要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尽量多制定或发现良规良法,避免或减少恶法劣法。通过对法的渊源进行筛选、鉴别,使那些适合和可能转化为法的资源转变为成文法,使那些内涵秩序、利益、正义等美好价值的法的资源能够被制定、认可成良规良法。同时要及时更改、撤销或废止那些践踏社会正义、破坏社会秩序和不平等分配利益的恶法劣法。执法主体要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基础上,避免适用法律中既存的恶法劣法,必要时根据法律原则甚至法律正义来作出裁决。守法主体作为恶法劣法的侵害对象,更要及时、敏锐的发现法律中侵犯自己合法利益、违背实质正义的条款,通过法定的途径向立法机关建议修改、变更或废止。
感悟:好的学者不但要发现问题,更重要地是想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因为实践才是理论的归宿;作喋喋不朽的争论最无意义,争论可以作为一种过程,但不能作为结果。)




 
星星 @ 2007-07-14 00:23

本无意再续写日记,
无奈最近看了些闲书,
加之在空荡的校园闲逛之余,
偶发感想,不写不足以一吐胸中之快。
活着,是一种权利,生存权的应有题中之义。虽然我们国家生存权入宪还有一段历程要走,但毕竟,谁也不能否认,活着是生存权的权能之一。马克思说过: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句话是错误的,一个一出生就神志不清的人,没有任何的义务,相反,只有权利——生存权。他便是纯权利的享有者,不以付出任何义务为对价。好好活着吧,因为,活着是一种权利!
活着,是一种义务。活着是社会主体应道德的要求所应该承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由此不禁想到一段往事,曾几何时,在我们可爱的校园,一位同学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众人唏嘘不已的同时,是否想到,活着是一种义务呢?如果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有一种义务,是活着的话,谁又会不负责任的随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呢?中世纪的阿奎那以为,人是没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的;人,有活着的义务;在他那里,自杀是一种犯罪行为,正如今天的故意杀人一样。人不是为自己活着,每个人的身后,站着一群与自己有联系的人,他们要求你活着,对于他们而言,你已经是他们生命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活着,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吾十有五而志于学......”迄今为止,已求学十六载,父母之供给已逾二十年,大爱无言。寸草之心,无日不思报得三春晖,为的是尽这一应尽之责任。推而广之,我们还承担着对于社会的责任,无论是参天巨树,抑或伏地草窠,都有属于自己的价值,都有将这种价值贡献出来的责任。
从纵向看来,活着,也是一种历史使命。使命,令你毕生一直向往目的地的一股力量,冲向目标的一股不竭的动力。结果意义上说,完成一个使命,每个人活着都有专属于自己的特定的使命。好好活着吧,不辱使命!(最后一段因时间仓促,有待补充。)



 
星星 @ 2007-07-14 00:21

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死之道,不可不察也。
古之帝王将相,若有收复失地,还我河山,开僵拓土者,未尝不博学、深思且笃行于兵之道。汉之武帝,虽得卫青之才,却也研习兵略,日夜不辍,后方可铸造去病之器。唐之太宗,纵有靖绩雄兵,兵书战略不可旦夕废弛。清之康熙,有培公之勇,启胜之略,亦不敢不知兵。知兵,一为驱除靼虏,富国强兵;二为防人之反,巩固基业;三则,可成文治武功,于历来英雄豪杰中,一逞高下!试问,如己之力足以逐敌,何假他人之手?
然,古今中外,不可轻言战事。缘兵之本,在于国力。兵者,祸事也。非有千乘之军,万担之粮;非有强悍之兵,骁勇之将;非有统筹之帅,贤达之主,谁敢言战?以上诸事纵有一不备,败也。
古之善战者,常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委曲求全,忍辱负重,百二秦关终属楚,三千越甲可吞吴!取一微城,不若弃而前行;得一疲兵,不如轻装上阵;纵获百城,何如直捣黄龙?暂屈贾谊于长沙,且窜梁鸿于海曲。
此战,虽在意料之中,却也情非得以。然,既战,自当全力以赴,恕竭驽钝,倾举国之兵,攻夜郎之城。不论大战小战,未常不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诸葛尝运筹帷幄,决胜千里。是故,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
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历经一鼓作气之后,再而衰之状似降临余身。然,此次乃一哀兵,哀兵当集悲壮之气,合图存之志,追亡逐北,封狼居胥。
此战,关乎既定征程之进退,关乎毕生理念之取舍,足可称之为成存败亡之一役!
大战在即,忆项籍之于巨鹿,孟德之于官渡,孙刘之于赤壁,忆古思今,汹涌澎湃.....
兵之疾,忽速至今。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此战之利有三,无后顾之虞,无案牍劳形,有哀兵之心。
余之敌,余也。半年之内,需谨守之制,如下:
一曰,令之以文,齐之以武;
二曰,日出而作,日落而息;
三曰,清心寡欲,心无旁骛;
四曰,放下一切,立地成佛;
五曰,持之以恒,不记利钝。

WAR,STARTS!



 
星星 @ 2007-06-06 13:47

世界上本来都是好人,都是淳朴的人,但是只要出现一个聪明的人便将这世界带入了复杂和难辨。聪明的人,发现原来生活可以投机取巧,可以打破既成的规则,可以两全其美。于是得陇望蜀,欲壑难填。短时间内,他获得了利益,满足了欲望。周围的人群起而效。于是,世界开始灰暗。所以,要“绝圣弃知、绝仁弃义、绝巧弃利”。

利用,有几种?马基雅维利说:利用你的金钱,利用你的地位,利用你的美色,利用你的名誉,利用你的能力,利用你的知识,利用你的信任,利用你的情感,利用你的亲友,利用你的关系……

生命,是珍贵的,别作践自己的生命,也别践踏别人的生命。那个女生,选择了这样的方式,结束了生命,“存者且偷生,死者长已矣”。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要轻易选择自杀,如果真的具备了足够的理由呢?脆弱之生命还能承受这么多吗?

相互依赖,是一种幸福,但依赖错了呢?依赖一个不能信任的人呢?依赖一个不够宽的肩膀呢?依赖一个随时可能爆炸的火药桶呢?依赖一个让你痛苦、伤心、难过、夜夜不得安寝的人呢?……还是离开,安全些。

不敢再去面对,面对了你给的幸福,仅接而来的是数十倍的痛苦。距幸福的天台,近了一寸;却距离痛苦的深渊,近了一尺。恐惧你的出现,害怕你的踪影,恐怕你的脚步,不知道为什么,不幸总是在周围潜伏,伤痛总是伴随左右。已经没有了勇气,一次一次,一次又一次,提起勇气去远离,却被牢牢的抓了回来。无奈,我只有选择伤害我,来拯救我。

当痛苦,面对的是另一份痛苦时,他觉得没什么;当痛苦,站在幸福面前时,痛苦也会选择那个女生的方式去面对幸福……

希望,有人赐给我一身黄金甲,遮挡你们犀利的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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